(2017)冀040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马小枣与邯郸市峰峰爱情海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枣,邯郸市峰峰爱情海婚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535号原告:马小枣,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起,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系原告马小枣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娇,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峰峰爱情海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临南大街28号2幢1号。法定代表人:白玉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小枣与被告邯郸市峰峰爱情海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为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小枣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枣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马小枣负担。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