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广祥与张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祥,张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12号原告:张广祥。被告:张光林。原告张广祥与被告张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光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广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按1.5%的月利率计息至实际归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2日,被告经段某介绍,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给原告出具50000元的借条1张。2015年3月26日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给原告清偿利息后归还本金20000元。下剩借款及利息至今未归还,随提起诉讼。张光林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2日,张光林经段某介绍,向张广祥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张光林给张广祥出具借条1张。2015年3月26日张光林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给张广祥清偿利息后归还本金20000元。下剩借款及利息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广祥要求张光林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称,有张光林向张广祥出具的借条及证人段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张光林向张广祥借款并出具借条,借贷合同内容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书证和证人证实,张广祥请求张光林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张光林归还张广祥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起按1.5%的月利率计息至归还之日)。上述给付内容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张光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啸人民陪审员 徐军明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丑瑞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