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罗洋与郝慧、张美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洋,郝慧,张美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086号原告:罗洋,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告:郝慧,男,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张美凤,女,汉族,1993年3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罗洋与被告郝慧、张美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罗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洋因被告郝慧、张美凤已将本案中所欠费用全部付清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洋负担。审判员 萨 哈 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布日古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