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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9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志伟、武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伟,武洪国,张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994-2号申请人:刘志伟,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张衍利,清丰县司法局瓦屋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武洪国,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申请人:张利伟,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武洪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伟诉被告武洪国、张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豫0922民初99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申请人刘志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于2017年5月19日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洪国、张利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金玲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人民陪审员  白瑞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