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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慧、姜利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慧,姜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彭慧,女,1987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姜利平,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5月04日嘉兴海盐法院(2016)浙0424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利平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孝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