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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昭平县征地办公室、陈世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昭平县征地办公室,陈世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财保30号申请人:昭平县征地办公室。住所地:广西昭平县昭平镇河西东路66-1号。法定代表人:何剑,主任。被申请人:陈世讯,男,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申请人昭平县征地办公室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世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黄姚镇巩桥营业所45×××28账号的存款3411.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平县征地办公室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昭平县征地办公室因樟木林镇三江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工作错误适用补偿标准而错误发放征地补偿款,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陈世讯的上述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世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黄姚镇巩桥营业所45×××28账号的存款3411.0元。期限为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昭平县征地办公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进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得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