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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崔文星诉黄正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星,姜正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006号原告:崔文星,男,朝鲜族,户籍地为延吉市建工街。委托代理人:张传义,吉林张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正英,女,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苏宁,吉林中信法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星诉被告姜正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崔文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文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文星负担。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