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崔文星诉黄正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星,姜正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006号原告:崔文星,男,朝鲜族,户籍地为延吉市建工街。委托代理人:张传义,吉林张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正英,女,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苏宁,吉林中信法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星诉被告姜正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崔文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文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文星负担。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