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6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长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长军,孙素英,孙立山,孙运超,康文才,孙振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6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执行人:康长军,男,汉族,农民,1978年11月04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孙素英,女,汉族,农民,1974年5月28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孙立山,男,汉族,农民,1957年4月27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孙运超,男,汉族,农民,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康文才,男,汉族,农民,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孙振豪,男,汉族,农民,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现申请人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立山、孙素英、孙运超、康文才、康长军、孙振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孙立山、孙素英、孙运超、康文才、康长军、孙振豪银行账户0个,无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孙立山、孙素英、孙运超、康文才、康长军、孙振豪车辆0部;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无房产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99814.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99814.5元。申请人同意总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的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本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