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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明忠、李丑气与李春林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忠,李丑气,李春林,李明忠,李丑气,李春林,李明忠,李丑气,李春林,李明忠,李丑气,李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忠,男,汉族,生于1937年3月3日,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丑气,男,汉族,生于1944年10月8日,农民。被执行人:李春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8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忠、李丑气与被执行人李春林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春林于2017年5月19日将执行标的40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