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肖伟与乔二丽、河南中州运输集团驻马店安捷运输有限公司正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乔二丽,河南中州运输集团驻马店安捷运输有限公司正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2684号原告肖伟,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刘鑫原,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二丽,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河南中州运输集团驻马店安捷运输有限公司正阳分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郭文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军,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中段。负责人潘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卫晓航,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伟诉被告乔二丽、河南中州运输集团驻马店安捷运输有限公司正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安捷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驻马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伟的委托代理人刘鑫原,被告人保驻马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卫晓航,被告乔二丽、被告安捷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伟诉称,2016年10月12日,李明兵驾驶豫Q×××××号中型普通客车沿驻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驿城区水屯镇王化寺桥东杨民路口因躲避会车操作不当,引起侧翻,造成乘车人曹文梅、肖伟、张永义、赵晶晶、葛春兰不同程度的损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明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请求原告医疗费479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270元、误工费20100元、护理费2254.77元、残疾赔偿金54464.84元、精神抚慰损害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50元,合计87922.51元。被告乔二丽辩称,我是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李明兵是我雇佣的司机;车辆挂靠在安捷运输公司从事经营;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承运人责任险,每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捷运输公司辩称,尊重车主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被告人保驻马店公司辩称,如查明事故及保险情况属实,并且不存在保险免赔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依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原告合理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0时许,李明兵驾驶豫Q×××××号中型普通客车沿驻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驻新公路王化寺桥东杨庄路口时,因躲避会车操作不当,引起侧翻,造成乘车人曹文梅、肖伟、张永义、赵晶晶、葛春兰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明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文梅、肖伟、张永义、赵晶晶、葛春兰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肖伟被送往驻马店××庄孙全贵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6天,支出医疗费用4792.9元。肖伟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损伤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构成十级级伤残。肖伟支出鉴定及检查费用750元。定残日为2017年2月24日。庭审中,人保驻马店公司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并对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应视为放弃权利。肖伟另提交500元的交通费票据。肖伟系非农业家庭户口。豫Q×××××号中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安捷运输公司,实际所有权人为乔二丽,挂靠于安捷运输公司。事故发生时由李明兵驾驶该车辆,李明兵系乔二丽雇佣司机。李明兵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安捷运输公司为该车在人保驻马店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侵害公民身体并造成伤害的,侵权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次事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乔二丽应依据在事故中的过程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驻马店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肖伟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损害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1、医疗费按4792.9元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按住院26天计算,每天30元计算,计款780元。3、护理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33857元/年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26天,护理费计算为2411.73元(33857元/年÷365天×26天×1人)。原告请求2254.77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误工费按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2.92元/年计算,误工期限为受伤之日止定残前一天,共计135天(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2月23日),计款为10072.45元(27232.92元/年÷365天×135天)。5、残疾赔偿金按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2.92元/年,赔偿年限20年,伤残赔偿系数为10%,计款54465.84元(27232.92元/年×20年×10%)。6、交通费酌定为300元。7、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8、鉴定费按实际支出750元认定。以上1-6项共计72665.96元,该款由被告人保驻马店公司在车上人员险保险限额内负担。7-8项5750元,该款由被告乔二丽及安捷运输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伟损失72665.96元。二、限被告乔二丽、河南中州运输集团驻马店安捷运输有限公司正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肖伟损失5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肖伟负担120元,由被告乔二丽、赔偿原告肖伟损失连带负担8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 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