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杨兰洲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杨兰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汉商银座E座1503号。负责人:代华兴,系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系该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兰洲,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杨兰洲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兰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兰洲(1)依法向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3,037.58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375元,合计38,412.58元;(2)并支付执行费476元。但被执行人杨兰洲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兰洲银行存款38,888.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闻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章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