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畅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学生。法定代理人吴某甲,男,村民。被申请执行人畅某某,女,村民。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吴某某与畅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执行(2017)陕0424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所载明的被申请人应给付抚养费130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字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