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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连桂兰与姚宝君、冯淑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桂兰,姚宝君,冯淑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309号原告连桂兰,女,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现住滴道区电厂委,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66********。被告姚宝君,男,汉族,49岁,现住滴道区西安学校附近,系黑D014**号肇事车驾驶人。被告:冯淑霞,女,汉族,45岁,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双胜社区*组,系黑D014**号肇事车车主。原告连桂兰与被告姚宝君、冯淑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连桂兰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桂兰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0元,减半收取125.50元,由原告连桂兰负担。审判员  郝继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海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