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11财保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肖益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益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财保2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玉红,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朝阳新村三村209栋3单元10号。被申请人:肖益群,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高新区。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皖0311财保2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杨玉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肖益群的皖C×××××号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肖益群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杨玉红所有的坐落于东海大道南侧光彩大市场一期一区七栋32号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340800号,建筑面积96.88m2)一套查封。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杨玉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