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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于晓蕾、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晓蕾,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晓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燕,职务经理。上诉人于晓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晓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晓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上诉人于晓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毕 威代理审判员  袁金宏代理审判员  常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