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项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787号原告:田某某,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梁君,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某某,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炎林,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田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祥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