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77薛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猛,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住启东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日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周辉,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乐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猛及其辩护人周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上旬某日,被告人薛猛至启东市吕四港镇通兴村被害人卢某宅,采取钻窗、撬锁等手段,窃得人民币3700元及黄金项链、黄金手镯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猛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仅在被害人宅底楼西侧房间内窃得人民币40元,没有进入其他房间,也没有窃得其他财物。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猛于2016年12月上旬某日,至启东市吕四港镇通兴村被害人卢某宅,采取钻窗、撬锁等手段,窃得人民币40元。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薛猛在启东市吕四港镇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薛猛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卢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杨素平、成海春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血样提取记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搜查笔录、工作说明,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薛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薛猛窃得人民币3700元及其他财物的证据尚不充分,本院就低认定盗窃金额为人民币40元。被告人薛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二、被告人薛猛退缴赃款人民币40元,发还被害人卢宝娥。(上述退赃款及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雪松审 判 员  史 峥人民陪审员  翟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