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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687号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桥溪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29431899。法定代表人:黄晓松,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串炳香,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佩佩,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0726。法定代表人:蒋旭明,职务不详。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A8T1Y。法定代表人:邓明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