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慧慧与施素登、李祖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慧,施素登,李祖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100号原告:杨慧慧,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施素登,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被告:李祖永,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杨慧慧与被告施素登、李祖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杨慧慧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杨慧慧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慧慧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杨慧慧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钭 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