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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敬亮、贾俊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亮,贾俊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敬亮,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人,现住威县,被执行人贾俊亮,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现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0533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贾俊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俊亮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敬亮货款166880元。但被执行人贾俊亮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俊亮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凤楼审判员  孙志洋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