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0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庶仪与上海慧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庶仪,上海慧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0595号原告刘庶仪,男,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慧,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慧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剑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庶仪与被告上海慧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庶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毛晓青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蒯本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