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永侠、王素敏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侠,王素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490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永侠,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素敏,女,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再审申请人王永侠因与被申请人王素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42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永侠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被申请人提起诉讼要求再审申请人返还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款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2.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缺乏依据;3.被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不真实、不合法,是伪造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永侠与被申请人王素敏之间存在多次诉讼,在(2015)双桥民初字第485号民事案件中王素敏主张王永侠返还属于王素敏本人份额的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不当得利共计105953元,在(2015)双桥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案件中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依法驳回起诉,在本案中王素敏主张王永侠返还属于王素敏本人份额以外的其他应归王素敏所有的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以及于淑清、张桂荣的土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不当得利共计220771元。因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不属于重复诉讼。申请人王永侠已于1983年将户口迁移出狮子沟镇殊像寺村,由农业户口转为城填户口,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也不具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承包土地的资格。土地补偿款等款项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对失去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因此,土地补偿款等款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综上,王永侠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张建岳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寇兴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