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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薛明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湘涛,薛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463号自诉人薛湘涛,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薛明月,女,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薛湘涛以被告人薛明月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薛明月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薛湘涛撤诉。审判员  陈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