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明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刑初23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明生,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高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3日被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明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明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15时41分许,被告人邓明生驾驶车架号为×××的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从零陵区氮肥厂往零陵楼方向行驶,途经零陵区东风大桥三叉路段时,将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龙某某撞倒,造成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头部外伤致颅底骨折伴双侧脑脊液耳漏;硬脑膜下血肿;右侧多发性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邓明生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不注意交通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避让行人,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告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被告人邓明生在事故现场被查获,于2016年9月7日与被告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龙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明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领条、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证人薛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明生的供述与辩解;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道路监控视频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明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注意交通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避让行人,造成一人重伤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明生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明生在事故发生后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明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明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邓明生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明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崔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跃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