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庞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刑终69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某某,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5年5月1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6月1日,钟祥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6)鄂08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庞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庞某某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扶正军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