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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24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241之一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姚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晖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