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24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241之一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姚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晖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