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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古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友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467号原告: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招商区岩鑫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如意,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站党,公司职员,一般授权。被告:古友芳,女,汉族。原告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