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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州正钻机械有限公司、沈生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正钻机械有限公司,沈生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特62号申请人:温州正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园区A-1号。法定代表人:吴应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宋来,男,住浙江省瑞安市,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沈生志,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文忠,男,住贵州省纳雍县,推荐单位:温州市悦尔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温州正钻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生志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申请人温州正钻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温州正钻机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温州正钻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宗 波代理审判员 郭 阳 平代理审判员 张 元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彬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