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名伟与熊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名伟,熊银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002民初957号原告:王名伟,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临川区人,住江西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熊剑频,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熊银根,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王名伟与被告熊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名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熊银根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息两分自2016年7月1日计算到全部本金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原、被告通过双方的朋友朱志平的介绍认识。随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用于周转,但不久都归还了。2014年4月21日朱志平委托原告向被告汇款100万元,并提出这笔款项是其借给被告的,由被告直接向他出具借条。2014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100万元,并答应月息4分。原告同时给了被告2万元现金,并通过银行转账96万元,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后,于2016年2月左右归还20万元,还欠本金80万元未还,利息只还到2016年6月份。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王名伟与被告熊银根一致确认截至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止被告熊银根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此前被告熊银根未结清的利息原告王名伟表示放弃。该80万元由被告熊银根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50万元。同时被告熊银根对该80万元借款按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以月息1分计算利息偿付原告王名伟。如被告熊银根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归还原告王名伟借款则应按实际尚欠借款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月息2分计算利息偿付给原告王名伟;二、如被告熊银根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履行归还原告王名伟借款30万元及按月息1分计算偿付利息的义务,原告王名伟可就被告熊银根尚欠的全部借款及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5900元由被告熊银根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杨良发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邹 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