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范道珍与许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道珍,许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5民初1145号原告:范道珍,女,汉族,出生于1943年12月,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俐,四川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雪梅,女,汉族,出生于1993年1月,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范道珍与被告许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范道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雪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道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在西充县宏桥乡范家堰村投资发展养殖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在原告处借款共40000元,并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承诺尽快归还。2017年春节前,被告突然扔下养殖场不辞而别,再无法取得联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被告许雪梅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0日,被告许雪梅向原告范道珍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范道珍现金40000元正(肆万元正)。借款人许雪梅,2017.1.20”。原告范道珍向被告许雪梅给付了现金40000元。2017年春节前,被告许雪梅突然扔下养殖场不辞而别,无法取得联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的合法债权,特诉至我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许雪梅在原告范道珍处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对原告范道珍要求被告许雪梅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道珍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许雪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治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