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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商德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商德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民初2900号原告:吕某某,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商德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商德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德物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德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工资,共计9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0月8日到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更名为“商德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商德物流公司自2014年6月末开始拖欠原告工资,至2016年10月份,共计拖欠原告28个月的工资。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工资,但被告均以效益不好没钱支付拒绝。原告于2017年2月向哈尔滨市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因但原告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争议申请人主体资格,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出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出示反驳和抗辩的证据。原告吕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向本院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出具的欠付工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商德公司欠付工资的事实;证据二、2016年10月18日出具的工资明细表一份,证明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商德公司欠付的具体工资数额;证据三、2017年2月21日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更名为商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晓东。被告商德物流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权利。经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审查与分析,本院认为吕某某所举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0年10月8日被告商德物流公司聘请原告吕某某为机械维修部工人,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后根据效益涨至3500元,以工资卡打款的方式支付工资,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4年7月开始拖欠原告工资,至2016年6月份共计拖欠原告24个月的工资。原告与被告之间只有拖欠工资的纠纷,并没有其他劳动纠纷。另查明,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更名为商德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吕某某在商德物流处工作,提供有偿劳务,商德物流应及时支付报酬,商德物流拖而不付,于法无据,故吕某某请求商德物流支付拖欠报酬的诉讼请求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商德物流拖欠吕某某报酬数额的问题,吕某某主张96000元,因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商德物流拖欠吕某某报酬总计82000元,吕某某未能举示证据商德物流拖欠的报酬总额为96000元,故本院对商德物流拖欠吕某某的报酬总额认定为82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吕某某提交的二份证据上的公章仍为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3月更名为商德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但其对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具有过错,且杨某某作为商德物流的总经理,其在盖有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上签字,应视为商德物流对其的授权。吕某某为商德物流实际提供劳务,商德物流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吕某某提交的二份证据上的公章仍为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德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某某劳务费8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原告吕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商德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款项同时给付原告吕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 庆人民陪审员  李广义人民陪审员  吴振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毕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