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玉珍、张风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玉珍,张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财保63号申请人:韩玉珍,女,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申请人:张风霞,女,现住邯郸市磁县。申请人韩玉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风霞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韩玉珍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风霞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宝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