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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赵志刚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赵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81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晓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柏春,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赵志刚,男,1976年7月1日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市监罚字[2016]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47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0元。处罚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2015年12月11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安市部分重点行业按计划进行抽检,经检测机构检测认定被执行人赵志刚经销的双贴面生态板(橡木)、细木工板为不合格商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北)市监罚字[2016]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北)市监罚字[2016]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春野审判员  王海宏审判员  谭荣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