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超民、周长坤等与李志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民,周长坤,周传允,周长岭,周廷立,李志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162号原告:陈超民,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周长坤,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周传允,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周长岭,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周廷立,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李志永,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陈超民、周长坤、周传允、周长岭、周廷立诉被告李志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陈超民、周长坤、周传允、周长岭、周廷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民、周长坤、周传允、周长岭、周廷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超民、周长坤、周传允、周长岭、周廷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超民、周长坤、周传允、周长岭、周廷立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