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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超民、周长坤等与李志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民,周长坤,周传允,周长岭,周廷立,李志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162号原告:陈超民,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周长坤,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周传允,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周长岭,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周廷立,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李志永,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陈超民、周长坤、周传允、周长岭、周廷立诉被告李志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陈超民、周长坤、周传允、周长岭、周廷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民、周长坤、周传允、周长岭、周廷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超民、周长坤、周传允、周长岭、周廷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超民、周长坤、周传允、周长岭、周廷立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