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民终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素霞、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素霞,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霞,女,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凤利,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系陈素霞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谢李路,组织机构代码证48536343-1。法定代表人:江政,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素霞因与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素霞与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达成和解,陈素霞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和上诉的申请,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陈素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陈素霞、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陈素霞、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上诉;二、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三、准许陈素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李兆杰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