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苏园林与临夏县韩集镇人民政府确认补偿协议无效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园林,临夏县韩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2901行初11号原告:苏园林(曾用名苏元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杰,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临夏县韩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夏县韩集镇。法定代表人:马明,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该镇政府干部。原告苏园林与被告临夏县韩集镇人民政府确认补偿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园林诉称:2012年4月10日被告以临夏县县城新区建设为名与原告父亲苏进义签订了协议书,以货币安置的方式将原告位于临夏县韩集镇双城村八社的一院200平米房屋宅基地以360000元的补偿征用。原告与父母家庭共有的139.715平米(原告与父母各半,实际为商铺)被征用后没有补偿原商铺房屋,同地点其他人补偿标准与原告补偿标准相差甚远,理应以同样标准补偿。被告在征用过程中没有征求原告的意见,以公共设施建设(道路)名义压低价格征用,原告的房屋被强行拆迁后没有给予合理安置,造成原告全家至今居无定所,致使全家人生活陷入困境。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并重新签订补偿协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临夏县韩集镇人民政府与苏园林父亲苏进义签订的协议已达五年之久,故苏园林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园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小焱代理审判员 陈望临代理审判员 孙广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包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