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曹仙枝、詹丽芬、詹佳丽、詹嘉豪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曹仙枝,詹丽芬,詹佳丽,詹嘉豪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金北虹,系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飞、张颖,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仙枝,女,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丽芬,女,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佳丽,女,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监护人:曹仙枝,女,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嘉豪,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监护人:曹仙枝,女,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上诉人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曹仙枝、詹丽芬、詹佳丽、詹嘉豪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关宇宁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婉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