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单永长、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永长,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单永长,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王春艳,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本院在执行单永长与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扣押王春艳所有的冀C×××××号马自达6牌轿车(执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春艳所有的冀C×××××号马自达6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