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鸿飞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南豪实业有限公司、冯锋、龙鹏花、吴晓华、唐满良、张林玉、赵子奎、张骞、黄成甫、彭凤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邵阳市鸿飞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南豪实业有限公司,冯锋,龙鹏花,吴晓华,唐满良,张林玉,赵子奎,张骞,黄成甫,彭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曹婆井一号。被执行人:邵阳市鸿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站前区7栋136-138号门面。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南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承修一路109号。被执行人:冯锋,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龙鹏花,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吴晓华,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唐满良,女,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林玉,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被执行人:赵子奎,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被执行人:张骞,男,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被执行人:黄成甫,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彭凤娥,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同上。本院在执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邵阳市鸿飞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南豪实业有限公司、冯锋、龙鹏花、吴晓华、唐满良、张林玉、赵子奎、张骞、黄成甫、彭凤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宏斌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