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临邑金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临邑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临邑凌宇工贸有限公司,刘更生,张玲玲,德州国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勇,刘洪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负责人:夏春秋,行长。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迎宾路127号。被执行人:临邑金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冬梅地址: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临邑凌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德银地址: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更生,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张玲玲,女,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德州国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胜地址:临邑县。被执行人:张胜勇,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刘洪汛,女,汉族,住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临邑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临邑凌宇工贸有限公司、刘更生、张玲玲、德州国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勇、刘洪汛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邑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临邑凌宇工贸有限公司、刘更生、张玲玲、德州国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勇、刘洪汛银行存款4321865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