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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黄莉与黄海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莉,黄海勇,佛山市亿家微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243号之一原告:黄莉,女,199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黄海勇,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第三人:佛山市亿家微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9号二座2603房。法定代表人:符伟坚。原告黄莉与被告黄海勇、第三人佛山市亿家微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黄莉、被告黄海勇和第三人佛山市亿家微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路XXX号房屋卖给原告,房屋成交价为1070000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天向被告交付定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着手办理相关银行按揭贷款事宜,并于2017年3月9日办理完成银行按揭贷款,但被告执意毁约,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不肯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将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路XXX号房屋转移登记在原告名下;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金16050元(1070000元×1‰×15天,从2017年3月9日开始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应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茂南区,所以本案应该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三方同意以下列一种途径解决本合同之任何争议纠纷:向上述物业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所指上述物业之所在地法院为本院,按上述规定和约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海勇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海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荣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