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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小辉与郑州世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辉,郑州世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144号原告张小辉,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住河南省。被告郑州世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红专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广夏城市之巅2号楼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时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辉诉被告郑州世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小辉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辉承担。审判员  田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