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5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柯子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柯子军,胡嫩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岩区政府大楼,组织机构代码:35551128-0。法定代表人陈善智。被执行人柯子军,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胡嫩苗,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柯子军、胡嫩苗为计划生育的(2016)浙1003行审1773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柯子军、胡嫩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子军、胡嫩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负担申请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柯子军、胡嫩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柯子军、胡嫩苗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柯子军、胡嫩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7890元,优先偿付执行费155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634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柯子军、胡嫩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柯子军有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柯子军、胡嫩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扣划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柯子军、胡嫩苗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柯子军、胡嫩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军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富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