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峰与唐姆节能建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峰,唐姆节能建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693号原告:武峰。被告:唐姆节能建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17号德郡7号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3407145016。法定代表人:简德敬,系该分公司销售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然,系该分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峰与被告唐姆节能建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峰承担。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