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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峰与唐姆节能建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峰,唐姆节能建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693号原告:武峰。被告:唐姆节能建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17号德郡7号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3407145016。法定代表人:简德敬,系该分公司销售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然,系该分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峰与被告唐姆节能建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峰承担。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