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泽健申请执行韦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健,韦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杨泽健,男,1990年11月28日生,福建省福州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韦雪莲,女,1987年4月26日生,云南省富宁县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杨泽健申请执行韦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雪莲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601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01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