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腾、杨兴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腾,杨兴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董腾,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杨兴锋,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董腾申请执行杨兴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2016)鲁1726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兴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存款(账号:16×××82),并冻结和划拨了被执行人杨兴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的存款的银行存款(账号:62×××45)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查明其账户余额不足。另查明被执行人杨兴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6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