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4018杨某与于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于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018号原告:杨某,男,1990年01月0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于某,女,1993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某,女,1967年09月0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杨某与被告于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于某、李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某、李某的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诗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