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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1493刘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493号原告:刘某,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告:陈某,男,199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