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绿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家宏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绿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家宏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绿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6061-9。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望童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绍兴市家宏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816926620。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马山镇陶家埭村。法定代表人:郑周琴。申请执行人宁波绿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绍兴市家宏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75元、申请执行费4475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及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绍兴大云支行有开户,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2017年4月19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大云支行的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未冻结到款项。同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地绍兴市袍江新区马山镇陶家埭村进行调查,发现该房屋已部分拆除,无实际经营迹象。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03执1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