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倪翠花、崔锦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倪翠花,崔锦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法定代表人杨桂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倪翠花,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午极镇孙家疃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崔锦哲,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龙爪镇民主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翠花、崔锦哲追偿权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倪翠花银行存款***元,本院现已将上述执行款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自